1980年初秋,在上海外语学院任教的中国比较法专家、名律师裘劭恒接到“火速进京”的通知。第二天上午,裘劭恒飞往北京,他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到时,被告知已内定任命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要他与邹瑜(曾任司法部长、中华全国法学会会长)一起,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进行解答“两案”的一些法律问题。当时的工作,主要是翻阅由公安部调查取证、预审后送来的一迭迭有关林、江集团案的材料。每天上午8时前由公安部派专车、专人,将有关档案放在裘的办公桌上,下午5时准时来收回,如在翻阅的档案材料里发觉有疑点,可另夹纸条附上,说明自己的意见,供特别法庭在审查时参考。
一个星期天的下午,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告诉裘劭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任命他担任特别法庭的法律顾问。裘劭恒耳朵重听,他告诉江华,对自己生理上的缺陷,感到力不从心。江华安慰他说,你参与审判东条英机等日本甲级战犯,又在东京美国第8军的军事法庭上陪审过轰动世界的涩谷案,与美国、日本等法律界名人打过交道,是见过大世面的比较法专家。这次公开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举世瞩目,我们的司法制度应逐步向国际接轨,所有的审判程序,都要以惯例进行,既要体现出讲社会主义民主,又要讲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要随时来向你咨询。
江华交代任务后,精神矍铄的裘劭恒说:“我遵照法庭的布置。我建议:审判台后面用紫红色的金丝绒帷幕,上悬挂国徽,审判席在国徽左侧,检察席在国徽右侧,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任命的35位审判人员,24位检察人员全部到庭出席参加审理。特别法庭要成立律师辩护组,据说,彭真委员长已邀请一些刑法学家、名律师来参与特别法庭的工作。他们的席位应设在检察人员的左侧。在审判台的正下方,放一排高椅,用铁栏栅围住被告席。开庭前要在法庭内响两次铃声:第一次铃声,是武装法警进入庭内;第二次铃响,书记官人席,特别检察厅的正副厅长以及全体检察人员就座,同时特别法庭的正副庭长与全体审判人员鱼贯进庭,辩护律师也紧随着出来。”
裘劭恒还举出了几个其他国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庭审布置与程序的记载情况。
江华十分赞赏他的建议。
特别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江青不认罪,张春桥一言不发,对他们能否定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之,江青不认罪,张春桥在法庭上一言不发,都无关紧要,法庭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同样可以认定他们罪行。可是,特别法庭考虑到这次审判在我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的,审判的场面不仅国人会关注,而且世界各国也会踮足相视,就得使每一措施,都得找到国际上相关的判例。比如,起诉书指控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对刘少奇、王光美进行诬陷迫害,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对此,江青在特别法庭上,不仅抵赖不认罪,而且咆哮公堂。庭上如果命令法警将江青押出去,是否有法律依据?庭长在判决时能否认定她的这一罪行?裘劭恒对上述问题都一一作了答复。
为了避免国际上一些站在我们敌对地位的国家,从审判江青上借题发挥,破坏我国声誉,攻击我国剥夺人权。特别法庭以特事特办的速度,把这些问题的材料放到裘劭恒的桌面上来了。裘劭恒早就得知江青关在狱中还十分嚣张的情况,预料到江青会不认罪的。裘劭恒想,倘若江青对一切所犯的罪行,往毛泽东身上一推了之,这怎么办?于是他在浩如烟海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觅寻到一个类似的判例:1977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州夏洛特市逮捕了一个江洋大盗。法庭尽管人赃俱获,他却拒不认罪,还对证人威迫利诱,对法官辱骂不止。法庭命令将此猖獗一时的江洋大盗拉出去了,继续开庭,根据指控的罪行,依法判了他18年有期徒刑。裘劭恒将此英文版原件的判例,翻译成中文,第二天清晨就送到了特别法庭正副庭长手里。
同样,张春桥对证明他是上海反革命武装叛乱的主要策动者,依旧是一言不发,由于王洪文、徐景贤、王玉珍等原上海造反派头头都作了供词,国内证据充分确实,尽管张春桥拒不供认,法庭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认定了他的这一罪行。
韩学章与张中,是被告人姚文元的辩护律师。起初,他们为姚文元辩护是从反革命犯罪中主犯或是从犯的角度去思考的,后来读到了起诉书上指控姚文元为上海武装叛乱制造舆论准备这一条。两个律师查阅了有关证据,证明姚文元在天安门事件后虽然曾说过有关暴力的问题,但这与后来的上海武装叛乱并无直接关系,所以两律师准备在这个问题上为姚文元作无罪辩护。但此举事关重大,一时拿不定主意。这一棘手的难题,很快地又用书面传递到了裘劭恒的手里。裘劭恒认为,既然公诉人对姚文元指控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犯罪的事实,那未应该予以否定。
1974年,王洪文去长沙毛泽东那里,告周总理的状,裘劭恒认为这是工作范围的事,他向中共中央主席反映领导人的问题,不管是否正确均不构成犯罪。
另外,还有罪行被否定的是,特别检察厅指控江青同康生串通,由康生写出一份中共北方局“61个叛徒集团材料”的绝密件,由江青转送毛泽东主席,陷害中央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的事。江青否定后,裘劭恒看到了有关部门核实后的材料,认为这一罪行的证据不足,终于在特别法庭对江青的判决书上不再列为罪行了。
(摘自《炎黄春秋》1999年第11期,马龄国 文。)